第一条 联盟名称是中国—东盟高校医学联盟
第二条 联盟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高校组建的非营利性医学高等教育、医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的国际合作平台。联盟旨在推动中国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与东盟国家在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的共同发展,促进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为改善区域人民健康做出积极贡献,并推动区域和全球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指导思想是: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全面提升中国同东盟国家人民健康与福祉为主题,促进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创建多双边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模式,携手打造区域健康之路。
第二章 联盟职能
第四条 “中国—东盟高校医学联盟”将成为加强区域内医学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全方位发展的重要载体,搭建医学人才培养、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打造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领域有影响力的区域合作品牌。联盟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 整合资源、搭建平台
在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领域,充分利用和整合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源、借助优势,共享经验,举办各类学生、教师和医生的互访交流项目、培训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活动,为区域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助力提高区域医疗卫生领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针对医疗卫生、卫生政策、全球卫生等相关问题展开区域合作,组织联合研讨会、开展联合科研项目,建立联合实验室,探索区域内重大健康问题以及全球卫生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合作创新、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成员单位合作创新,共同研究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医院管理和健康产业发展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并探索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和支持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医学科研项目并注重推进成果转化和专利申报,为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支持与服务。
(三)机制保障、持续发展
通过联盟平台,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组织成员单位申请相应的基金项目,拓展多方资金渠道,为联盟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中国和东盟地区共计 43 家医学院校和机构为联盟共同发起者,即联盟创始成员,所有创始成员即为联盟理事会成员。视情逐步吸纳其他医学院校等有关高校。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高校和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经理事会同意即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成员因故退出,需在本年度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即可退出。
第七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 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 有权向常设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3. 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常设秘书处会议。
4. 有权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
5. 享有与联盟成员在约定领域的优先合作权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共享权。
6. 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 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2. 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 向联盟提供合作领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等。
4. 对通过联盟获取的全部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5. 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联盟组织架构
第十条 设理事会、主席单位(中国和东盟方各一个)、常设秘书处(中国和东盟方各一个,分别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和玛希隆大学诗里拉医院/医学院)和工作协调组。
第十一条 理事会和主席单位为联盟执行机构,对联盟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成员单位领导组成。主席单位主席由该单位领导担任。常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中国和东盟方各一名),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工作协调组由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席单位、常设秘书处和工作协调组的职责
1. 理事会职责:
(1) 讨论并审议通过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 讨论并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 讨论并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审核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及除名;
(5)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主席单位职责:
联盟中方、东盟方各设置一个主席单位,负责起草联盟内部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推进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所在方联盟成员行政事务,与对方主席单位共同管理联盟日常事务,组织年度联盟成员大会,组织、实施、协调联盟各项活动,汇报联盟年度工作进展。
3. 常设秘书处的职责:
联盟中方、东盟方各设置一个常设秘书处,常设秘书处负责整理联盟文书,发布联盟信息,执行联盟决议,以及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各项事务;发展联盟和工作网络,为联盟发展提供团体性支持框架。
4.工作协调组的职责:
工作协调组与常设秘书处协同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各成员单位关于联盟的常规事务工作。
第五章 联盟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单位和秘书处应当及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主席单位每届任期两年,由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成员单位需调整本单位理事和工作协调组成员的,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1/4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须在年度联盟成员大会召开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联盟年度大会上须经2/3理事会成员表决同意后方能修改。